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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制度]重申本校公文處理相關原則,請各單位配合辦理,以確保文書作業品質,請查照。

一、公文如需會簽2個以上之單位,請承辦人員於單位一級主管簽核後,以影本同步會簽各單位再綜整呈報;如不同單位間之會簽有相依性,則請先行溝通討論取得共識後再行會簽。
二、承辦人員如為學生(含學生組織,如系學會或社團等),請務必經指導老師或輔導老師簽核後再呈送單位主管。
三、為確保公文處理符合進度,承辦人員應主動追蹤案件,會簽經辦人員亦應留意時效;另公文內容如涉及經費運用,須於實際動支前3日完成簽核,以符合帳務管理原則。
四、為落實公文時效管考,請各單位確實記錄收發文日期,人員核簽時亦請簽註日期;若發生相關異常事項,將請案件承辦人員(含會簽經辦人員)提檢討報告。
五、凡公文承辦人員為學生者,為避免因其不稔行政程序導致發生異常,請各系(所)辦協助加強進度時效管考;若發生相關異常事項,亦需請各系(所)辦協助呈報檢討說明,以維文書作業品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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