簽呈

 

本校、便及其附件表單資料之編寫與核原則說明如下:

一、內容:請依「簡、淺、明、確」為原則。

二、格式:請使用總務處網頁公告下載之檔案。

1.字體:一律使用「標楷體」。

2.字體大小及行距

(1)、便:字體大小一律以16號字(行距為「固定行高」22pt)為原則,若因內容現之特殊需要可酌予縮小,惟不得小於14號字(行距為「固定行高」18pt),且應避免為濃縮頁數,故意縮小行距或縮小字體。

(2)表單(含電腦報表)或附件資料:以14號字為原則,若因欄位較多需縮小字體者可酌予縮小,惟不得小於12號字。

3.邊界:上、下、左、右以保留2公分為原則,若因紙張較小或欄位較多可酌予縮小邊界,惟不得小於1公分。

三、公文會:會行政單位以一級單位為原則(如OO處、OO室),如需會2個以上之單位,請承辦人員於單位一級主管核後,以影本同步會各單位後寄回承辦單位再綜整報;如不同單位間之有相依性,則請先行溝通討論取得共識後再行會

四、為利公文時效管考,承辦人或單位應主動追蹤案件,並請各單位收發專人確實記錄收發文日期,人員核時亦請註日期,以確保公文處理符合進度。

五、承辦人或單位如為學生或學生組織(如系學會或社團),請務必經指導老師核後再送主管。